離婚時分割財產 與房子配套的車位如何分割?
2025年02月27日16:02 來源: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
基本案情
李某與楊某曾是夫妻,他們的婚姻經歷頗為波折。2013年,兩人因生活瑣事鬧離婚,并簽署了離婚協(xié)議,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位于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qū)的一套房屋歸女方李某所有。
然而,緣分并未就此終結。2016年,李某與楊某復婚。復婚后,李某購買了上述房屋所在小區(qū)的儲藏室和車位。本以為生活會就此安穩(wěn),可去年7月,兩人再次遭遇婚姻危機,李某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在訴訟過程中,矛盾焦點集中在了復婚后購買的儲藏室和車位上。楊某要求分割這些財產,鑒于房屋登記在李某名下,他便主張獲得相應的歸并款。但李某認為,早在第一次離婚時,雙方就已經約定房屋歸她所有,儲藏室和車位作為房屋的附屬物,自然也是她的。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從實際情況來看,儲藏室和車位都有單獨的購置合同,它們能夠獨立使用,也可以單獨轉讓,并不是房屋的附屬物。其次,儲藏室和車位使用權的購置行為,都發(fā)生在李某與楊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guī)定,在此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性權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楊某有權主張對這些財產進行分割。
從充分發(fā)揮物的效用這一角度出發(fā),法院認為將儲藏室及車位的使用權歸并給李某是較為合適的處理方式。同時,李某應當根據購置價格,向楊某支付相應的歸并款。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最終,法院判決房屋配套儲藏室、車位的使用權由李某享有,李某需向楊某支付歸并款4萬余元。
法官說法
夫妻本是攜手抵御風雨的親密伙伴,也是利益共同體。但有時迫于無奈,兩人只能分道揚鑣。一旦走到這一步,如何合法合理地分割共同財產,就成了頭等大事。
離婚分割共同財產中的房產時,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對房產通常意義上的理解以房屋產權證明上載明的戶型、面積等信息為準。而像婚內購置的儲藏室、車位等買房后另外添置的財產,一般是通過另行簽訂買賣合同、使用權合同的形式取得,因此它們相對獨立,并不當然地成為該套房產的附屬品,并且在實際生活中,它們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通常是同一小區(qū)內,單獨使用和轉讓。
因此,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不能以房屋的歸屬直接確定與之配套的車位與儲藏室,而是應在充分考慮物的效用的情況下,合理處分。
在現實生活中,物與物之間的配套使用無處不在,有些物在物理性質上是可分離的,并有其獨立存在的價值,例如房屋和車位,房屋和門口的石獅子;有些物則必須附著在另一物上才能發(fā)揮價值效用,例如房屋和屋內安裝的電梯;有些物則是雖然有配套使用的功能,卻無必須一并處分的必要,例如衣服和衣架。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對有關財產除了應從使用功能方面予以分析之外,更為重要的是必須尊重交易習慣和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從而才能減少交易中糾紛的產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ㄒ唬┕べY、獎金、勞務報酬;
?。ǘ┥a、經營、投資的收益;
?。ㄈ┲R產權的收益;
?。ㄋ模├^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